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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鄭太太今年兩次被資譴的經驗中,資方資譴的理由,

都使用了勞基法的第十一條之五。

其實說真的,法律的本意是為了保障相對弱勢,

以勞資兩方來講,先不講南部沒有勞基法這件事,法律應該是要保障勞方的,

也因此,要達到資譴的條件,要嘛是勞工曠職、工作出錯、違反公司條約等等,

其實都是不容易達成的條件,

但如果資方這時候無論如何都想資譴你,

那他就只能勾選資譴理由的第十一條之五:員工確不適任本職位。

 

看到這裡,不知道你會不會跟鄭太太一樣生氣?

為什麼我們好好的去工作,沒有犯錯,老闆竟然可以說我們不適任此職位呢?

沒錯,如果你不服資譴理由,其實你可以提出申訴,

主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立書理由不成立。

 

以老闆最喜歡用的十一條之五來說,

老闆真的認為某員工表現不好,確不適認此職位,依法必須有兩次的面談紀錄

以示老闆真的有告知某員工何處該改進,並且也給員工改進的機會,

而面談紀錄必須有時間、地點、事項以及雙方簽名才能成立,

但今天老闆如果是因為能力以外的因素要資譴你,你覺得老闆會有面談紀錄嗎?

絕對沒有!

 

所以,依這個邏輯來說,我們(包括鄭太太自己)在沒有簽資繾同意書的情況下,

如果要提出申訴,還不見得理虧!

甚至如果真的上法院打官司,資方輸了,還得賠償勞方從資譴到官司結束所有的薪水,

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工作的權力,但該資方卻侵犯了勞方的工作權。

 

但是,事情終究有個但是

雖然鄭太太對申訴這件事情充滿興趣,但當鄭太太詢問就業輔導員時,

就輔員卻說了兩件事,讓鄭太太卻步:

第一,如果要提出申訴的話,表示鄭太太不服這張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內容,

因此不得用這張證明書申請失業補助金

第二,走法院耗時費力,你有多少時間跟金錢可以花在這件事上?

還是快點找新的工作吧......

 

雖然聽起來很喪氣,但就輔員說的也是事實,

我們小百姓無端被資譴,大概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,但好在,

被資譴並不會出現在你的任何資料註記上,

所以千萬不要害怕跟資方談資譴!

有些資方會以擔心你未來不好找工作為由,請你自己提離職,

但你千萬不要傻傻的提離職,也許資方只是想省資譴費而已,資譴就資譴,

我們資譴費要拿、失業補助要申請,這些都不要害怕!

 

好了...關於資譴的心得就分享到這裡,希望不要再被資譴了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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