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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了,我們終於離開公司了,來到下一步:申請失業補助金。
申請失業補助金他的發款金額基礎是: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%按月發給,
在每兩年總共可以申請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,
若在6個月內找到工作的話,還可以申請一筆2.5個月的「提前就業獎勵金」。
他申請的流程是這樣的:
1.帶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、雙證件、印章以及存摺(不限銀行)到就業服務站
2.在就業服務站填寫資料,並由就業輔導員做第一次找工作的媒合
3.從申請日起算14天,如果沒有找到工作,則申請失業補助第一次成功
4.之後每個月要回就業服助站報到,看是否已經找到工作
5.失業補助金可申請6個月,最多延長至9個月
6.申請失業補助期間內,健保部份由政府支付;無勞保,改繳國民年金
以鄭太太為例,
鄭太太在今年二月的時候被資譴第一次,當時申請了失業補助(假設一個月是2萬元),
成功申請後,在三月領到了第一次的失業補助金,
之後,鄭太太在三月找到工作了,正式工作(以投保勞保時間為準)滿三個月,
又可以再申請提前就業獎助津貼,金額是2.5個月的失業補助金。
這麼一來,鄭太太在2018年已經申請了1+2.5=3.5個月的津貼了,
結果不巧,在2018年11月初,鄭太太又被公司資譴!
這時候,鄭太太可以申請的津貼就只剩下6-3.5=2.5個月。
(鄭太太是真的一年被資譴兩次........)
資譴的情況大概就是這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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