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篇我們提到,萬一不小心被資譴了,一定要跟雇主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
然候還要注意一點,

如果你對這次的資譴有任何的不滿、不同意,請務必不要簽任何資方給的同意書。

 

資譴跟任職一樣,一定是勞資雙方同意才發生的事情,

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,會問清楚工作條件、薪水等等;

那麼被資譴的時候,也要問清楚資譴費、薪資結算日期、勞健保斷保時間,以及後續工作責任釐清。

既然公司都已經不需要你的能力了,那你一定要跟他把話說清楚,

該是你的,你要記得拿走;不該是你的(責任),你一定要記得撇清,

在沒有釐清這些事情之前,什麼同意書都不要簽,

就算真的逼不得已要簽文件,也一定要看清楚每一行字,簽完之後拍照存證,這樣比較安心。

 

接下來是教大家算資譴費的部份,

根據勞基法第17條指出(法規連結):


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,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:
一、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
    資之資遣費。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
   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前項所定資遣費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。

 

如果你跟鄭太太一樣不太會算,那也可以點這個資譴費計算網站:https://calc.mol.gov.tw/ServerancePay/

稍微算一下資方給的資譴費是否合理,如果不合理,

請一定要為自己爭取這最後一點的權益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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